公共電視新聞部公開聲明

公共電視新聞部公開聲明

敬請立法院依據「公共電視法」監督公視預算之執行,而非透過
節目內容之審核,干預公共電視營運之獨立自主。

說明:
12月9日,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審查新聞局預算,通過國民黨立法委員林益世提案,決議要求公視從明年98年度起,年度計畫與經費,應該附具年度計畫及收支預算,而且應該(包含新聞節目及一般節目製作購買費用、節目企劃購買費用、及節目製播費用等相關細目),報請主管機關新聞局核可同意,才能夠動支。

對於此項附帶的主決議,公視新聞部甚感憂慮,首先根據預算法第52條規定,立法院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各該機關單位參照法令辦理。而根據公視法第30條,公視基金會之年度經費需由政府捐贈之部分,應附具年度事業計畫及收支預算,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換言之,公視的預算本就該循程序來辦理,但決議文中的“包含新聞節目及一般節目製作購買費用、節目企劃購買費用及節目製播費用等相關細目”啟人疑竇。

我們不得不懷疑,要求細目審查,是不是意味著,新聞節目及一般節目製作購買費用,節目企劃購買費用與製播費用等相關細目,都得經由主管機關核才能動支!更進一步的說,如果這樣的節目或新聞是經由一定程序(比如新聞部自己有討論審核機制,還有新聞自律公約與新聞製播準則),但如果主管機關不同意,不核准,這個新聞節目的預算無法過關,是否便無法製播?而這樣子,是否違反公視製播節目獨立自主的原則!公視法第11條明訂「公共電視屬於國民全體,其經營應獨立自主,不受干涉」。也因此,主管機關有監督之責,但無管理之職。

我們認為,公共電視的經費主要來自全民的納稅錢,理應受到全民與立院的監督,但12月9日通過的這項主決議,恐帶來極大風險,從深度報導的專題節目「獨立特派員」、以及監督環境政策的新聞雜誌節目「我們的島」、甚至是每日播出「公視晚間新聞」,這些全部涉及公共事務討論、基於監督公共政策的新聞性節目,恐怕會被迫面對隨時被立法院關切,甚至配合提供節目計畫、經費細目等要求,此舉一開,等於是為政治人物或特定政黨大開方便之門,公然讓政治力介入公共媒體的運作。這不僅嚴重傷害新聞獨立自主的精神,也違背了黨政軍退出媒體的社會高度期待。

任何對於公共電視預算使用之監督,可以藉由各種行政手續來檢視,預算使用與新聞內容運作是獨立的兩件事,公視法明訂獨立經營的精神,允許立法院監督公視預算的執行,卻非介入左右新聞節目的內容執行.如今,國民黨團試圖要透過預算的審查,來決定新聞節目是否生存,表面是要讓節目預算執行更有效率,但不得不讓人憂慮,就是要實質審查新聞內容,讓自主運作的界線被模糊、進而產生上下其手的空間,極有可能變相讓新聞節目被審查,而這將讓新聞獨立運作的精神蕩然無存,傷害的不只是新聞部同仁追求新聞自主的價值,更是斲傷台灣社會對於公共電視新聞獨立運作的期待,絕對不是公視新聞部員工的內部風暴,更是摧毀社會對於公共價值的追求與想望,我們期待立委諸公能夠意識,這樣的政治動作,很可能終將傷及公共媒體所捍衛的新聞自由,進而引發民主價值的倒退、公共價值的沉淪。

共同聲明連署人:
于立平 張岱屏 陳佳珣 郭志榮 李慧宜 林燕如 陳慶鍾 陳忠峰 陳志昌 陳添寶 葉鎮中 張光宗 廖婕妤 陳佳利 吳心蘋(實習生) 謝冠妃 呂培苓 詹淑雲 郭淑秋 陳怡如 古國威 柯金源 楊雅如 詹佳霖 沈紘騰 呂麗淑 周傳久 鄭仲宏 孟昭權 李昱昌 王介村 呂宗芬 陳顯坤 章明哲 許吟竹 周佩寧 鍾尚宏 吳東牧 李瓊月 李婕綾 卓冠齊 李金龍 張智龍 應磊奇 婁雅君 張筱瑩 范毓雯 賴秉寰 余榮宗 羅盛達 周明文 李秋蘋 (實習生) 陳信聰 鄭坤從 康依倫 樸星宇 蔡岳霖 李昭薰 徐銘鍾 廖育婉 林群展 林玉琳 林裕仁 林玉萍 駱恩蘋 吳翠芹 邱峰欽 邱燕珍 余佳璋 曾惠敏 徐家仁 林曉慧 林珍汝 張志雄 林欣儀 葉明蘭 王琪如 沈元斌 許恆慈 吳雅瑜 蔡慧玲 林靜梅 陳曉卿 張玉菁 朱鈴惠 蘇玲瑤 何國華 蘇啟禎 李曉儒 冉瑞雯 黃千容 賴世杰 彭煥群 林健生 賴振元 陳立峰 陳柏諭 郭俊麟 張梓嘉 張國樑 王威雄 林志堅 王興中 蔣龍祥 陳保羅 彭耀祖 徐啟峰 謝其文 許政俊 王子君 邱福財 沈志明 林國煌 沙燕琪 張其琤 程修玲 李常綾 黃旭堂 張靜玫 陳威儐 施孟君 李淑蘭 辜嘉玫 歐姵君 彭武順 鄭凱文 胡心平 呂東熹 許雅文 王靜萍 黃亦如

公視新聞部全部人員共193人,截至12月11號下午三點半為止,參與連署共113人。

此外,雖然客家電視頻道是依據公股釋出條例第14條,規定政府需委託公視基金會辦理,但基於客家電視頻道同屬公視基金會一員,本應符合公視法獨立自主的精神,製播客家電視頻道節目,因此客家電視員工針對立院近來所作決議,深表此項作為有違黨政軍退出媒體精神,扼殺公共媒體價值,為呼應公視新聞部之聲明,客家電視所有員工亦同步連署,以示抗議。

共同聲明連署人:
客台新聞部(33/56)
陳君明、洪炎山、謝佳凌、邱月華、羅應展、吳政龍、林文振、鍾孟廷、林玟伶、鍾雄秀、徐慧玲、高瑋謙、蕭惠雲、劉俊志、劉佳毓、向盛言、陳志男、黃訓湧、范群宏、黃小琪、曾傳翔、廖期錚、彭晉祿、李一凡、宋宇娥、鄧淑珍、范光忠、劉姣彥、陳美蓉、曾曉煜、謝宗蕙、余思嫻、林秋伶
客台節目部(22/23)
劉秀俐、陳忻沛、謝安琦、楊愛如、洪欣辰、宋嘉玲、顏仕斌、李玉萍、龔心怡、葉伊真、饒瑞軍、呂健煜、張兼維、陳慧卿、王麗惠、林曉宣、謝淯羽、黃介筠、羅亦娌、施懿倫、彭玉枝、陳雲林、黃桂慧
客台行銷部(8/18)
詹景翔、李春生、黃美維、邱碧婷、陳婉茹、林喬屏、魏家瑞、曾發省
客台行政室(5/5)
張瓊慈、溫佳琦、賴慧樺、邱香蘭、劉郁彥

截至12月11日下午三點半為止,客家電視台員工響應聯署,客家電視全部101人,目前有68人連署。

公視新聞部聯絡人 林曉慧
news1228@mail.pts.org.tw
27756969-150 0935257312

There is 1 Comment

匿名's 的頭像

公視新聞部林姓派遣工加重誹謗潘姓前派遣工,林姓派遣工在納編前已被法院判決加重誹謗罪確定,公視未依公視派遣人員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執行提報簽核,通知派遣公司停止派用林姓派遣工。遭誹謗的潘姓前派遣工去函要求解釋,公視回覆說明潘姓前派遣工已於民國103年4月30日離職,與林姓派遣工已不是同事身份,且公視在當時是林姓派遣工的要 派單位,並非雇主,因此依法無懲處之權限。而民國 103年6月1日起僱用林姓派遣工為正式人員,是依規定通過會內遴選程序,且僱用當時並不存在勞基法第12條各款事由,依規定予以納編並無違法可言。以上公視回函說明完全未提及潘姓前派遣工所詢問:為何未依公視派遣人員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派遣期間績效表現不佳或有勞基法第12條規定情形者,經單位主管提報簽核後,通知派遣公司停止派用林姓派遣工,且將林姓派遣工納編為會內正式人員。林姓派遣工與潘姓前派遣工於民國 102年12月31日前為1111派遣公司僱用、民國103年1月1日至民國103年5月31日(潘姓前派遣工離職日為民國103年4月30日)由東慧派 遣公司僱用派遣,林姓派遣工加重誹謗潘姓前派遣工犯案日為民國101年10月11日,判決加重誹謗罪確定日為民國103年5月12日。以上皆為林姓派遣工 在要派單位公共電視任職期間。遭誹謗的潘姓前派遣工雖然於判決前已離職,但林姓派遣工加重誹謗犯案日是在潘姓前派遣工仍在公視任職時期,且由潘姓前派遣工提告至檢察官起訴,潘姓前派遣工皆有告知公視主管,但公視主管皆回應不處理,或完全未回應。若依照公視派遣人員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公視僱用林姓派遣工為正式人員當下已違反勞基法第12條第二項規定,已違法納編僱用。林姓派遣工加重誹謗的對象當時是領取政府救助的原住民身心障礙者,由公視離職後更成為低收入戶,是弱勢中的弱勢,對外講求公益人權的公視竟完全未做懲處的動作,甚至將林姓派遣工納編為正式人員,且一再辯解為合法,實讓人失望。公視派遣人員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派遣期間績效表現不佳或有勞基法第12條規定情形者,經單位主管提報簽核後,通知派遣公司停止派用。勞基法第12條第二項規定: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公視派遣人員管理辦法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5cppibqnyNKWEJLdVJoVDFpc2c/edit?usp=sh...身心障礙者遭『指名道姓』加重誹謗事件http://bitly.com/1vCKLj6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裁判書查詢: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1.aspx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類別:刑事判決字號:103年易字第32號以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書截圖取自於司法院全球資訊網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書: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0B5cppibqnyNKNUowX1pDelFzLUk&usp=...蘋果新聞:指同事「損人利己」 公視派遣工遭判刑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40521/401892公視剝削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派遣工權益http://on.fb.me/1qVIptP低收入戶證明: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5cppibqnyNKajVFMEdPYUdYSFU/edit?usp=sh...派遣公會籌組心路歷程http://bitly.com/1pcwZ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