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一兩人不會死?童年不幸可同情? 隨機殺童!

為何不判死?喪盡天良!為何失人性?

來賓

司改會執行長

來賓: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系副教授 鄧煌發
更生團契牧師 黃明鎮
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 王玥好
司改會執行長 高榮志
萬芳醫院精神科醫師 潘建志

想吃牢飯,而且不會死!
兒童遊樂場隨機殺童!曾文欽案引發的社會恐懼!

 

法官不判死刑!為何社會反彈如此大?
可輔導教化?獄所如何進行輔導教化?
服刑25年便可假釋!50多歲,誰能保證不再犯案?

 

 

童年不幸經驗與反社會性格關聯?
犯罪防治工作如何加強?
隨機殺人、兒童安全如何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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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 are 2 Comments

匿名's 的頭像

這集的節目很深入,提供以下幾點意見。第一,童年不幸當然可同情,但是他犯下此案,變成一點都不值得同情。我相信任何犯罪者絕對都有教化的可能,即使這可能性是 0.0001,不該因為有可能教化就不該執行死刑,這跟執行死刑與否應該兩回事,不該相提並論,每個人應該為所作所為負責。第二,台灣刑法是罪刑法定主義,是法定,所以法官做怎樣的判決一定有他的法理依據,不得不說台灣的法官專業素養很夠,也因此很多跟民眾所想像的判決有落差。有精神障礙可以減刑,這是法律規定的,但是到你有沒有精神障礙、如何鑑定、鑑定方法,我認為這最大的問題就在於刑法十九條的適用與否,結果就是死刑跟無期的差別,即使有鑑定報告有精神障礙,但是法官是否要採信就是法官的認定,所以癥結點在於刑法十九條對於精神障礙跟心智喪失應該要修法做一個更嚴謹更具體的規範...也可回歸「法」定主義的精神。(可參考http://blog.udn.com/Horace2007/9129184)第三,精神鑑定的問題。很多犯罪者會說我一時氣不過,我生氣起來就無法控制我自己,這樣每個犯罪者幾乎都可以申請精神鑑定,當然會過不過是另外一回事,法官最後會認定。以這個案件跟鄭捷案來看,鄭捷案說無行為能力也說不過去,鄭捷也是高材生,其實他有能力可以尋求其他方式處理自我的問題。真正的問題是精神鑑定,這根本就是一個模糊地帶。這些重大刑案最後不如說是精神鑑定案...法庭辯論終結法官最後都會問被告有何陳述,有的人都會說家裡還有父母,自己不是故意的...希望獲得輕判。一般犯罪者很少會自我承認,所以這些人怪教育害了他、或是敘述小時候的機驗根本不足為奇,當然也有人會承認是他自己的錯誤..一再著墨於童年的遭遇、父母離異、缺乏親情,只會讓這些人有足夠充分的理由,合理化自我犯罪行為是犯罪心理學很普遍的,重大犯罪也是一樣,除了可能獲得法官同情、其他人同情、自我寬慰。最後要表達的是,如果一個人從小目睹自己媽媽受了家暴,他可能可以有兩種想法,一種是報復,另一種是他更尊重女性,期許自己不成為這樣的人,所以從小遭受怎樣的環境,可以選擇向上,也可以選擇向下沈淪,因此童年的遭遇造成他一定就如何如何...這樣的論理是很薄弱的。如果這樣,那個從小就沒有父母或是父母離異缺乏愛不就是社會犯罪的高危險群,也許採樣結果如來賓所言,單親家庭中,女性沒有顯著的暴力傾向,但男性有顯著的暴力傾向,但是不該以此作為理由,但以個案來看時,不必然是絕對的因素。所以最後討論到離婚率升高,或是觀眾call-in說社會貧富不均,覺得有點太離題了...,沒有錯,這是客觀的條件,但主觀是還是自己怎麼想,是否選擇了負面的情緒,而不是有這樣的環境,就必然會選擇這樣的結果,過度的討論只會讓觀眾有意無意認為某種程度合理化犯罪者的行為。我想每個人生可對外界一時情況或自身遭遇自怨自艾,但更不該以傷害他人的方式作為出口。我想這是探討這些案件可以帶給我們的最大省思與學習。總之,死刑或無期法院的攻防就在於精神狀態,但那是一種很複雜的狀態,法官的認定決定了結果。以我個人的認知,這些人在執行犯案都有很清楚的計畫,說起來實在跟精神障礙扯不上關係,也許有些層面是字面上的誤解,如果還是有問題,那就是刑法十九條的修法或界定,不然一樣的爭議仍然會存在。最後感謝主持人以及來賓本集深入的探討以及實務經驗分享。

匿名's 的頭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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